(2014)浑执字第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秋彤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秋彤,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浑执字第843号申请人周秋彤,女,1997年9月9日生,汉族,学生,住浑江区新建街。法定代理人周朝阳,男,1972年7月4日生,汉族,个体业户,住浑江区新建街。被执行人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合吉,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周秋彤与被执行人白山市合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本院(2014)浑民二初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 郭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万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