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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东商初字第0013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与熊书民、孟庆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熊书民,孟庆玲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东商初字第0013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以下简称邮政银行东海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孙坤召,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成斌,该行信贷部经理。被告:熊书民。被告:孟庆玲。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海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50元,减半收取28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朱 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梦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