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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靖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静与朱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朱忠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民初字第2548号原告陈静。被告朱忠祥,男,1963年6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6306262235,汉族,住靖江市迎宾西路59号605室。委托代理人朱雪武,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与被告朱忠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