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靖民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陈静与朱忠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静,朱忠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靖民初字第2548号原告陈静。被告朱忠祥,男,1963年6月26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4196306262235,汉族,住靖江市迎宾西路59号605室。委托代理人朱雪武,江苏中毅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静与被告朱忠祥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