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郧西恢执字第00019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朱芳云与周明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芳云,周明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恢执字第00019号申请执行人朱芳云,女,生于1970年8月12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执行人周明伟,男,生于1971年2月18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朱芳云与周明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11日作出的(2013)鄂郧西民初字第014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朱芳云于2014年5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5年2月1日,申请执行人朱芳云申请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照本院(2013)鄂郧西民初字第0149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周明伟已按本院判决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2013)鄂郧西民初字第014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兴审判员 陈永宝审判员 李裕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林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