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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刑初字第2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7

案件名称

龙香姣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香姣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韶武法刑初字第23号公诉机关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龙香姣。2014年9月6日因涉嫌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刑事拘留;2014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以韶武检诉刑诉(2014)2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龙香姣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创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龙香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8月初,被告人龙香姣租住了韶关市武江区某301房,并多次容留、介绍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在该房内卖淫,每次收取30元的费用。2014年9月6日0时许,被告人龙香姣在容留、介绍卖淫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龙香姣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为打击犯罪,诉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被告人龙香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没有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初,被告人龙香姣租住了韶关市武江区某301房,并容留、介绍蒋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三人在该房内卖淫,每次收取30元的费用。2014年9月6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韶关市武江区某301房内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王某乙与李某某、蒋某某与温某某,并抓获被告人龙香姣及另一名卖淫人员王某甲。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公安机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4年9月6日0时许,公安人员在韶关市武江区某301房内当场查获卖淫嫖娼人员蒋某某与李某某、王某乙与温某某,并抓获被告人龙香姣及另一名卖淫人员王某甲。公安机关于当日对龙香姣容留卖淫一案立案侦查。2、户籍证明证实,本案被告人龙香姣的姓名、年龄、住址等身份情况。3、到案经过证实,2014年9月6日,公安机关将被告人龙香姣抓获。4、公安机关检查笔录证实,2014年9月6日0时,公安机关依法对韶关市武江区某301房进行检查,发现涉嫌卖淫嫖娼的两对男女,经查,两名涉嫌嫖娼的男子分别是李某某、温某某,两名涉嫌卖淫的女子是蒋某某、王某甲,并在蒋某某处扣押卖淫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钥匙一条,在王某甲处扣押钥匙一条。5、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和扣押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和证据保全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龙香姣、证人王某甲、王某乙、蒋某某的钥匙一条和门禁卡一个,并扣押了蒋某某人民币100元、王某乙人民币280元。6、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决定书和收缴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本案卖淫嫖娼人员蒋某某、王某乙、王某甲、李某某、温某某作出行政处罚。7、被告人龙香姣供述,2014年8月初,我租了韶关市武江区某301房,在该房内容留了三名“小妹”卖淫,该房的钥匙我和这三名“小妹”都有。这三名“小妹”都是她们自己找到我的,我负责提供住房,平时打扫卫生,吃饭由她们自己解决,她们每接待一个男客,我抽取10元-30元的管理费用,她们每完成一宗性交易后,就会主动交10元-30元给我。在2014年9月5日晚,她们一共接了约十个客人,但在这一个月的时间里,她们接了多少客我就不清楚了。8、证人蒋某某的证言证实,我2014年9月3日开始在老板娘租的韶关市武江区某301房卖淫,总共做了三天,大概一共接了10个客人。我每接一个客人,就给老板娘20元-30元。2014年9月5日23时许,我站在工农巷街上招嫖,见到有一个男子过来问价钱,老板娘与他谈好价,100元做爱一次后,我就和那名男子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某301房,并与该名男子发生了性关系,那名男子给了我100元。之后,我与那名男子在房间被公安人员抓获,在该房的另一个房间还有另一名卖淫小姐和男嫖客被抓获了,被抓获的还有老板娘和一个很年轻的卖淫小姐。9、证人李某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9月5日23时许,我一个人去到工农巷,有一名穿红色衣服的中年女子过来问我是不是找“小姐”,在与该中年女子谈好100元找“小姐”后,该中年女子要我在原地等,过了一会,就有一名穿黑色背心的女子走过来,红衣中年女子就叫黑背心女子带我走,在一幢楼3楼的一间房内,我与该黑背心女子在床上发生了性关系,并给了该名女子100元,我们正准备离开房间时,就被公安人员抓获了。10、证人王某甲的证言证实,我和另外两名卖淫小姐、老板娘是在外面打麻将时认识的,当时我们三人找到老板娘要她帮我租间房按摩和“打飞机”赚钱,老板娘同意了,并于2014年8月份租了韶关市武江区某301房。我们在那里卖淫都是老板娘介绍的,老板娘每介绍一个客人就提成30元。2014年9月5日晚,我去到工农巷站街,一名中年男子走过来,老板娘就向他介绍生意,他们说了几句话后,老板娘就过来叫我带该名男子上楼,我就带该名男子去到韶关市武江区某301房。我拿出钥匙开门后,蒋某某也带了一个男子上来了,我们各自带上男客人去到房间里。进到该房后,我在卫生间里帮那名男子手淫。之后,我们被公安人员抓获了,我看到蒋某某和她的男客人也被抓获,没多久,老板娘也被抓获了。11、证人温某某的证言证实,我之前听说韶关市武江区工农巷有站街女可以嫖娼,2014年9月5日晚,我一个人去到工农巷,看到有几个女子坐在路边,其中一个穿红衣的中年妇女走过来问我要不要“玩一玩”,我问她多少钱,她说100元,我同意了,该红衣中年妇女就对另一个身穿红衣的年轻女子说了几句话,该名红衣年轻女子就带我上了附近一栋叫永安楼的301房,进房后,我问该名女子有没有卫生间,她就带我进卫生间,我就要该名女子帮我手淫。我射精后,刚穿好内裤,公安人员就进来将我们抓获了。12、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是我自己找到老板娘在韶关市武江区某301房卖淫的,我总共做了约30天,平均每天接男嫖客4人。我每天都是在永安楼门口一条小巷里坐着,找客人不用我们担心,老板娘会安排好,老板娘安排好后,就可以和客人发生性交易,一般一次性交易是100元,都是先谈好价钱,然后由我将客人带到韶关市武江区某301房跟客人发生性关系,我每跟一个客人发生性交易,就要拿30元给老板娘作为介绍客人的费用。13、被告人龙香姣通过辨认相片的方式辨认出,王某甲、王某乙、蒋某某就是在韶关市武江区某301房卖淫的女子;证人蒋某某通过辨认相片的方式辨认出,李某某就是在韶关市武江区某301房与其发生性交易的男子,龙香姣就是老板娘,王某甲、王某乙是另外两名卖淫小姐;证人李某某通过辨认相片的方式辨认出,龙香姣就是介绍其嫖娼的红衣女子,蒋某某是与其发生性交易的黑背心女子;证人王某甲通过辨认相片的方式辨认出,王某乙、蒋某某是另外两名在韶关市武江区某301房卖淫的女子,温某某就是其提供手淫服务的男子,龙香姣就是介绍男客人给其的老板娘;证人温某某通过辨认相片的方式辨认出,王某甲就是在韶关市武江区某301房为其提供手淫服务的红衣女子,龙香姣就是安排红衣女子为其提供性服务的老板娘;证人王某乙通过辨认相片的方式辨认出,龙香姣就是其所说的老板娘,王某甲、蒋某某就是和其一起在韶关市武江区某301房卖淫的女子。14、韶关市公安局武江分局西河派出所制作的韶公武刑技勘字(2014)第083号现场勘查记录、现场图及照片证实,涉案容留、介绍卖淫场所韶关市武江区某301房的现场状况及周边环境情况。上述各项证据均通过在法庭上宣读、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龙香姣无视国法,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并为卖淫者与嫖客牵线搭桥,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龙香姣犯容留、介绍卖淫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龙香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龙香姣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龙香姣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被告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谢毅飞代理审判员  彭丹丹人民陪审员  罗吉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倩倩第6页,共7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