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刑执字第2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宋来金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宋来金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济刑执字第2404号罪犯宋来金,现在山东省鲁宁监狱服刑。山东省东平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4月14日作出了(2009)东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宋来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于2013年7月共对其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宁监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东省鲁宁监狱提出,罪犯宋来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参加三项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并附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奖励记录等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宋来金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服从管教,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的要求,规范自己的行为,学习政治、文化、技术知识,并能保质保量地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2次的奖励,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被评为省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确有悔改表现。对于以上事实,管教人员能够证实,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百分考核台帐等证据亦能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宋来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宋来金减去余刑释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振庆审 判 员 张 鹏代理审判员 尹冀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焦 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