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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晋法执字第52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9-05-29

案件名称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刘常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晋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刘常光;王光宇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云南省晋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晋法执字第52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丘录军,系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昆明西站**。被执行人刘常光,男,1970年5月10日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住昆明市盘龙区被执行人王光宇,男,1976年9月4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广南县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与被执行人刘常光、王光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9日作出的(2014)昆民一终字第27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227471.85元,执行费3312.08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常光、王光宇下落不明,且申请执行人中国有色金属工业第十四冶金建设公司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所查封刘常光的财产暂不便于评估拍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晋宁县人民法院(2014)晋法执字第52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审判长  宋庭彬审判员  李雪飞审判员  普永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玉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