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沈民初字第192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3
案件名称
柳可召诉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可召,王建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沈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沈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柳可召,男,196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委托代理人王体兵,沈丘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建波,男,198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可召诉被告王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可召于2015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建波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柳可召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可召撤回对被告王建波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79元减半收取2739.5元,由原告柳可召负担。审 判 长 樊耀奎审 判 员 李泽峰人民陪审员 王红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林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