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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民民初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张翠菊与江理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翠菊,江理达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民民初字第390号原告张翠菊,女,1963年7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江理达,男,1984年5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翠菊与被告江理达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翠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翠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张翠菊负担。审判员  王广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梁国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