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港民初字第0039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南通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与鲍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_1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通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鲍俊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港民初字第00394号原告南通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海州区海连东路40号金茂花园1号楼706室。法定代表人刘国钢,董事长。被告鲍俊杰。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通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诉被告鲍俊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通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于2015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通天一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苏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一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