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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01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2

案件名称

李×与祁×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祁×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丰民初字第01212号原告李×,男,1983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祁×,女,1984年1月3日出生。原告李×与被告祁×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龚娉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祁×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7月相识,于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吵,争吵后双方又陷入冷战,被告长时间对原��不理不睬,2013年5月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驳回,之后双方感情没有好转,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祁×辩称:原、被告之间的问题主要在于原告,他想找一个有房有车的女人结婚,现在的状况跟他的想法有点差距,所有他想离婚,想法不太成熟,被告一直想跟原告好好过,为了以后多挣点钱,2014年9月被告开始上研究生,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李×与祁×于2012年2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李×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至本院要求离婚,而祁×认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经询,双方均认可自2014年9月8日起分居。2013年李×曾诉至我院要求离婚,但被判决驳回。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结婚证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在一定程度上���响了夫妻感情,但婚姻、家庭来之不易,原、被告间发生的分歧并非不能克服,双方应以更加成熟、理性的态度面对婚姻生活,相互体谅、加强沟通,共同学习、携手进步,因此双方关系仍有和好的可能,希望双方能够珍惜彼此,故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龚 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辛明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