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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连民终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李维浩与郭弈辰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维浩,郭弈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民终字第000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维浩。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弈辰。上诉人李维浩因与被上诉人郭弈辰拖欠垫付款纠纷一案,不服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2013)新商初字第20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因上诉人李维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李维浩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8000元(李维浩预交13800元),减半收取4000元,由上诉人李维浩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 丹审 判 员  周兴国代理审判员  张 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祝蔷薇法律条文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