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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拱民初字第220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0

案件名称

阚言巍与何金彧、杭州圣捷物流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言巍,何金彧,杭州圣捷物流有限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平湖市营销服务部,柯飞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拱民初字第2200号原告:阚言巍。法定代理人:阚宗岚。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赵阳。被告:何金彧。被告:杭州圣捷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从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马建明、戚海燕。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平湖市营销服务部。负责人:金一鹏。���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霞燕。被告:柯飞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负责人:林革。原告阚言巍为与被告何金彧、杭州圣捷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捷物流)、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平湖市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大地保险)、柯飞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以下简称平安保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金林独任审判,于2015年1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赵阳,被告圣捷物流委托代理人戚海燕,被告大地保险委托代理人徐霞燕到庭参加了诉讼。其他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并为此支付医疗费若干,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何���彧、圣捷物流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伤残鉴定费用、辅助器具费用、住宿费、交通费、复印费共计3040309.05元,扣除被告圣捷物流已付的390000元,尚应赔偿2650309.05元,非医保费用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判令被告大地保险、平安保险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付责任。被告圣捷物流辩称:被告何金彧系我公司职工,其行为为职务行为,我公司愿意为其承担相应责任。对事故发生等事实没有异议。原告主张20年的护理费没有依据,应根据其受伤程度等考虑。原告诉请29000元的住宿费,大部分没有相应票据提供,不予认可。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其儿子、二女儿、父母均应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具体金额由法院认定。被告大地保险辩称:被告何金彧存在疲劳驾驶行为,商业险���予理赔。原告主张的住宿费不予认可,其他同意圣捷物流的意见。其他被告未到庭应诉、答辩。本案经审理查明的案涉事实如下:2014年3月14日12时05分许,被告何金彧驾驶浙a×××××号重型厢式货车在杭州绕城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至11km+800m时与前方因堵车等候通行的曹建强驾驶的苏e×××××号小型轿车、林德贵驾驶的闽h×××××号重型仓栅式货车相撞,造成苏e×××××号小型小轿车乘员的原告阚言巍严重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绕城公路大队认定被告何金彧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阚言巍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即被送至浙江省中医院抢救并住院治疗195天,后转至徐州市铜山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06天。现原告仍处于深度昏迷,呈植物生存状态,后续仍需继续治疗。原告伤后经鉴定构成i级(1级)伤残;护理依赖等级为完全护理��赖;误工期限为受伤之日起至定残日前一天止(即2014年3月14日至2014年11月14日);护理期限为受伤之日起至定残日前一天止(即2014年3月14日至2014年11月14日,护理结束后转为完全护理依赖);营养期限为5个月。原告因该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有: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损失773654.05元(医疗费760124.0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9030元、营养费4500元);伤残费用赔偿限额项下损失2158822元(护理费920490元、误工费42630元、残疾赔偿金1167893元(含被抚养人生活费410873元)、交通费12920元、住宿费1725元、鉴定费5100元、辅助器具费7710元、病案材料复印费35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合计人民币2982476.05元。另查明:浙a×××××号重型厢式货车系被告圣捷物流所有,在大地保险投保交强险和10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发生交通事故时,何金彧系在执行工作任务中;闽h×××××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在平安保险投保交强险;原告受伤后,被告圣捷物流为原告垫付医疗等费用39万元。上述事实有经本院质证、认证并采信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出院记录、病情证明书、用药费用清单、医药费发票、辅助器具费发票及病情证明、交通费票据、住宿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费发票、鉴定出行费收据、户口本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市民卡业务确认单、检查报告单、证明、交强险保单、商业三者险保单、收条及到庭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佐证。本院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部分由过错方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同时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本案所涉交通事故车辆,分别在大地保险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平安保险投保了交强险,故原告因事故所致的损失,先由大地保险及平安保险在其承保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部分,由大地保险在商业险三者险范围内理赔。不足部分由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因侵权人何金彧系执行工作任务造成原告损害,故该民事赔偿责任由其用人单位圣捷物流承担。本案中,交强险赔偿限额合计为132000元(大地保险为全责方,责任限额为120000元;平安保险为无责方,责任限额为12000元),原告的各项损失2982476.05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先由大地保险、平安保险各自在其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分别直接向原告赔偿120000元和12000元,合计132000元。尚有损失2850476.05元,因大地保险又系事故车辆商业三者险的承保保险公司,故其还需按事故车辆驾驶人何金彧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根据保险合同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100万元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其余损失1850476.05元,由圣捷物流承担,扣除其诉前已支付的39万元,尚应承担1460476.05元。综上,原告诉请中的合理部分,符合法律规定,且证据充分,应予支持。至于大地保险辩称因何金彧存在疲劳驾驶行为,商业险不予理赔之主张,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平湖市营销服务部赔偿原告阚言巍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120000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公司赔偿原告阚言巍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2000元。三、被告杭州圣捷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阚言巍各项损失合计人民币1850476.05元,扣除已付的390000元,尚应支付1460476.05元。上述应付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四、驳回原告阚言巍其他诉讼请求。上述当事人自动履行的,也可直接支付至本院(户名: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开户银行:杭州银行湖墅支行,账号:75×××39)。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002元,减半收取14001元,由原告负担231元,被告圣捷物流负担137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8002元(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员 孙金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韩瑞功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十六条侵害他人��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二十二条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