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6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66号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揭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遵茂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揭中法刑执字第66号罪犯周遵茂,男,198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贵州省毕节地区毕节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揭阳监狱服刑。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日作出(2010)潮阳法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遵茂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遵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广东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9月17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15年5月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揭阳监狱因罪犯周遵茂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遵茂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截止2014年9月30日,共获嘉奖13次;2014年3月获得监狱表扬。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遵茂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遵茂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三天(刑期执行至2015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洁东审判员 陈树城审判员 林晓容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陈妙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