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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象民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肖某与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象民初字第186号原告:肖某。被告:郑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肖某与被告郑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肖某申请撤诉系其对诉权的合理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肖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海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童婉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