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廊安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8-02-11
案件名称
赵明君、徐鹤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明君,徐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廊安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赵明君,男,1969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广阳区。被申请人徐鹤,女,198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申请人赵明君申请我院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14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徐鹤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轿车,申请人已向法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保证申请人合法权益不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鹤驾驶的车牌号为冀R×××××号小轿车。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秀琴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