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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州执字第010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明刚与刘克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刚,刘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州执字第01016-1号申请执行人李明刚,男,1980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市民,住阜阳市颍州区京九办事处申寨村三李庄。被执行人刘克建,男,1975年2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阜阳市交通运输局颍东交通运输分局职工,住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陈庄村王庄。李明刚与刘克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7日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11月18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12月4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财产举证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2015年2月13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刘克建欠申请执行人李明刚款98000元、诉讼费1329元,合计99329元,已偿还1000元,下欠98329元,被执行人刘克建及自愿从2015年2月份开始每月15日前履行1000元,至还清98329元时止。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刘克建负担。因该协议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州民一初字第020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洪钧审判员  杨占伟审判员  李 伟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徐 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