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异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9
案件名称
钦春高与宣城市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钦春高,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异字第00002号案外人:宣城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吴作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大明,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胡德春,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案外人:宣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梁家宏,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玉琴,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胡德春,安徽师阳安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钦春高,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谢圣山,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钦春高与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宣城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宣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两案外人称,贵院(2015)宣执字第00148-1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设在建设银行锦城路支行账户上的存款748920元,该银行账户的存款虽然在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名下,但该存款系两案外人预留的质保金,应当属于两案外人所有。贵院的执行行为错误,故要求法院撤销或中止执行。本院查明,本院于2015年1月7日依据本院(2015)宣执字第00148-1号执行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8920元,向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锦城支行发出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要求该银行依法协助本院将被执行人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账号为3400175220805300xxxx账户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48920元扣划至本院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锦城支行经审查: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设的账号为3400175220805300xxxx账户为一般存款账户,非保证金账户。该行于当日协助本院予以扣划。本院认为,储户在银行一般账户内的存款所有权依法属于储户所有,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锦城支行开设的账号为3400175220805300xxxx账户为一般存款账户,故该账户内的存款的所有权应属于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依法扣划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该账户上的存款,符合法律规定。现案外人宣城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宣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认为本院依法扣划宣城圣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城锦城支行开设的账号为3400175220805300xxxx账户的存款属于其所有,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故两案外人要求撤销或中止执行裁定的理由不能成立。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宣城深广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宣城市第三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异议。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庆明审 判 员 王利顺代理审判员 左 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