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奉溪民三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蒋宝珠、冯志成等与冯国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某,冯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奉溪民三初字第17号原告:蒋某某。原告:冯某某。上述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原告:冯某某。被告:冯某某。原告蒋某某、冯某某、冯某某为与被告冯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华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蒋某某、冯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冯某某及原告冯某某、被告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某、冯某某、冯某某起诉称:2011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冯某某签订一份租田协议,约定原告把3亩土地出租给被告种植苗木。2014年2月20日,其中0.9亩土地被溪口镇政府征地办征用。被告在未告知原告的情况下,从溪口镇政府征地办领取0.9亩土地上的苗木赔偿款。原告根据租田协议向被告催讨0.9亩土地按桃子树计算的赔偿款,但被被告拒绝。现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冯某某按合同支付桃子树赔偿款及利息共计17386.92元;2、解除租田合同,要求被告冯某某归还未被征用的2.15亩土地使用权,并还原原种桃子树;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蒋某某、冯某某、冯某某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下列证据材料:1.租地协议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对土地租赁的情况及赔偿方式进行约定的事实;2.承包证复印件两份、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告所有的土地0.9亩被征用的事实。被告冯某某答辩称:按照合同约定土地征用费与白田赔偿款应该归原告,现在0.7亩地已经被征用,原告已经将土地征用款与白地赔偿款取走了,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再次支付桃子树赔偿款没有法律依据。被告已向原告支付了5年的租地费,现原告要求归还未被征用的土地及还原原种桃子树没有根据。综上,希望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冯某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及本院认证如下:被告冯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且与本案有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经审理,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1年1月1日,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签订一份租田协议,约定原告将位于状元岙的3亩土地使用权出租给被告种植苗木。合同约定转让期限为15年,从2011年1月1日到2026年6月底;付款方式分三期付清,被告已支付5年的租费。合同还约定,如果国家征用土地,土地征用费与白田赔偿款(按人家桃子树赔偿)归原告冯某某所有,苗木赔偿款归被告冯某某。事后,原告的部分土地被国家征用,原告取得了全部土地征用费和白田赔偿款,被告获得苗木赔偿款。2015年1月1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桃子树赔偿款17386.92元等诉讼请求。另查明,原告蒋某某与原告冯某某系母子关系,原告冯某某与原告冯某某系父子关系。被征用的土地系原告蒋某某所有。本院认为:原告冯某某与被告冯某某之间签订的租田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没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认定合法、有效。虽然原告蒋某某、冯某某没有在合同上签字,但事后予以认可,故该协议对原、被告均有法律约束力。按照协议的约定,如果国家征用土地,土地征用费与白田赔偿款(按人家桃子树赔偿)归原告冯某某所有,合同并无桃子树赔偿项目。同时,按人家桃子树赔偿是对白田赔偿款计算方式的约定。现原告已取得土地征用费与白田赔偿款,原告再要求被告支付桃子树赔偿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并不存在违约行为,原告无权要求解除租田协议,归还土地使用权并还原原种桃子树。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某、冯某某、冯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5元,减半收取117.5元,由原告蒋某某、冯某某、冯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凭判决书到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帐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华华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袁 静附:一、本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