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中刑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8
案件名称
杨天送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天送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怀中刑执字第210号罪犯杨天送,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9月1日作出(2005)州刑一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杨天送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5年11月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5)湘高法刑一复字第7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8年7月1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湘高法刑执字第264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天送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1年3月29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1)湘高法刑执字第34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杨天送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2012年12月12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9年7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5年1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杨天送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杨天送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杨天送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89.3分。2013年4月因违规被扣考核分2分,7月因违规被关禁闭一次。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听证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杨天送在服刑中,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接受教育改造,有一定悔改表现,因有严重违反监规行为,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天送减刑一年三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4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高审判员 向松柏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谌东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