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商初字第73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陈永波、冯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陈永波,冯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商初字第733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诸暨市浣东街道暨东路68号。负责人:黄小敏。委托代理人:周胜军,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波。被告:冯霞。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告陈永波、冯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向本院提出申请,表示不再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蔡生苗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祝向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