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晓红与杨秀珍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红,杨秀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张晓红,女,汉族。被告杨秀珍,女,汉族。原告张晓红与被告杨秀珍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晓红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03.5元,下余10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