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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未民初字第0021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2

案件名称

张晓红与杨秀珍返还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晓红,杨秀珍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0215号原告张晓红,女,汉族。被告杨秀珍,女,汉族。原告张晓红与被告杨秀珍返还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晓红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晓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7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退还原告103.5元,下余10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鲜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 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