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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乐中执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9

案件名称

吉日忠林与乐山市达美吉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日忠林,乐山市达美吉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乐中执字第50号申请执行人:吉日忠林,男,1979年7月25日出生,彝族,农民,住四川省乐山市金口河区。被执行人:乐山市达美吉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组织机构代码:67141085-2。法定代表人:叶荣华,经理。申请执行人吉日忠林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38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乐山市达美吉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吉日忠林劳务费32685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乐山市达美吉环保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已自动履行了本案生效法律确定的全部给付义务。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4)乐中民初字第3383号民事调解书已自动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荫建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