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璧法民初字第05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4
案件名称
吴禄端与胡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禄端,吴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璧法民初字第05142号原告吴禄端,男,1966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委托代理人祝跃全,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祝宇峰,重庆竞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明,男,1975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原告吴禄端与被告吴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6日受理。2014年11月30日原告请求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欠款9000元。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禄端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吴明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禄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禄端承担。代理审判员 汪书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明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