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钟永亮与施明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永亮,施明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93号原告:钟永亮。被告:施明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永亮与被告施明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永亮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钟永亮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钟永亮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茂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