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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文商初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钟永亮与施明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永亮,施明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文商初字第93号原告:钟永亮。被告:施明钏。本院在审理原告钟永亮与被告施明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钟永亮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钟永亮提出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钟永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00元,减半收取3200元,由原告钟永亮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李晶晶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陈茂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