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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伊州刑执字第00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黑明洋强奸罪减刑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伊州刑执字第00151号罪犯黑明洋,男,汉族,1995年12月8日出生,原户籍所在地新疆XX县,现在伊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温泉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2013)温刑初字第2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黑明洋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自2013年1月21日至2016年1月20日止)。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为由于2015年1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罪犯黑明洋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被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获得季度表扬3次,确有悔罪表现。执行机关拟报减刑期九个月。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意见书、罪犯奖励审批表及相关证明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黑明洋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黑明洋予以减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万  平审判员 吾 斯 曼审判员 仝 新 山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阿依伯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