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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栖商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远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启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源鑫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远顺物流有限公司,六安市启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上海源鑫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栖商初字第667号原告南京远顺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淳溪镇丹阳湖北路28号。法定代表人陈振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易波,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小红,江苏东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六安市启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罗集乡政府院内。法定代表人郭正江。第三人上海源鑫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业盛路188号A-1008B室。法定代表人张伟。第三人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北路868号。法定代表人郭东圣。本院在审理原告南京远顺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六安市启达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第三人上海源鑫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第三人泉州安通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南京远顺物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远顺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0元,减半后收取1890元,诉前保全费1010元,合计2900元,由原告南京远顺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 洁人民陪审员  张义全人民陪审员  何淑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