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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红刑初字第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董某某、周某某等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周某某,魏某某

案由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红刑初字第281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董某某,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于2012年8月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9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辩护人段书予,河南豫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梁军,河南天地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被告人周某某,新乡市牧野区地震办公室工作人员,系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经理,现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6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辩护人李铁根、郭乃川,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魏某某,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会计,现住。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10月24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6月23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于2013年11月1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新乡市看守所。辩护人范玉兰。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刑诉(2013)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某、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3年6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于2013年11月28日作出(2013)红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某、魏某某提出上诉。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18日作出(2014)新中刑二终字第7号刑事裁定书,撤销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13)红刑初字第237号刑事判决,发回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尚凡、樊紫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某某及其辩护人段书予、梁军,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辩护人李铁根、郭乃川,被告人魏某某及其辩护人范玉兰到庭参加诉讼。经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本案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日,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某、魏某某在新乡市化工路与新飞大道交叉口盛世年华6号楼注册成立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7月份以来,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某、魏某某在未经新乡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合作单位的名义,通过发放宣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高息回报为诱饵与卢顺新、杜某等13人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053万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某、魏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4万元。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某、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李某、荆某等证言;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某、魏某某的户籍证明、借款合同等相关书证;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等书证。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某、魏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魏某某是从犯,被告人周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魏某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某、魏某某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董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其所起的作用微乎其微,仅提供身份证成立公司,所有资金其未支配,在公司没有任何任职和收益,没有与客户签过合同,也未印发过宣传单。公诉机关指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1053万元数额不对,周某某、魏某某属于特定人群,不应计入犯罪金额。即使其构成犯罪也是从犯,应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指控的1053万中,已积极赔偿了几百万,即使不扣除,也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即使其构成犯罪,也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被告人董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董某某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的主观故意,并未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也未吸收控制新乡市理财客户的理财投资款;2、被告人董某某不是成立腾源公司的组织者,仅是挂名法定代表人,没有与母亲及周某某吸收公众存款并加以控制的共同故意,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也不是本案的主犯;3、本案与受害人签订的所有书面合同均是由环球公司提供,合同由客户与环球公司直接签订,所有款项的流向均是环球公司,董某实际控制着全部理财资金,产生的法律责任应由环球公司及董某承担;4、被告人周某某、魏某某个人在环球公司的投资不应计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范围之内。签订合同之时合同约定的首月利息,应按实际投资金额计算,环球公司向所有理财客户已支付的利息应当折抵本金,且部分理财户的款项已经全部偿还或部分偿还,起诉书认定的犯罪数额明显错误;5、新乡腾源公司印制发放手提袋、安排员工发放合作单位河南环球公司的业务宣传彩页不违法,不需要有关部门批准。6、侦查人员收集证据有违法部分,属于无效证据。综上,应当依法宣告被告人董某某无罪。提供了合伙协议,宋某乙、荆某、樊某、戴某证言,结清证明,会计流水账等相关证据。被告人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辩称公司是董某和董某某成立的,其只是个挂名股东,没有自主权,其是为了理财方便看住自己的钱,没有人任命其是经理,也没有参加宣传,其觉得项目好自己也投了很多钱,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并称其名下的几个客户是自己主动找来理财的。资金均流向了河南环球担保公司,应当认定环球公司为单位犯罪。被告人周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以周某某为投资人或介绍人,而引领投资人进行的咨询投资行为,不符合我国法律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基本规定;2、腾源公司的经营范围决定了其投资咨询活动是正当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3、由河南环球投资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的借款合同在形式要件上是合法的,应当受法律保护;4、被告人周某某除了自己投资收益以外,没有任何额外的奖金、奖励或报酬;5、退一步讲,即使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定性为帮助、协助环球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对其追究刑事责任,量刑时也应当考虑以下5个方面:(1)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系河南环球公司单位犯罪的一部分,按照单位犯罪属于数额较大,应在三年以下量刑;(2)被告人周某某系从犯;(3)被告人周某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4)被告人周某某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并出具了谅解书;(5)被告人周某某涉及的300余万元,在立案前、一审开庭前,已归还了大部分,仅剩余100余万元目前尚未偿还。提供了受害群众原始合同21份、理财群众书写的抓捕董某的请求、周某某立功材料、谅解书等相关证据。被告人魏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异议,其辩称自己也是受害者,钱也未追回,其只是向朋友介绍,且大部分已收回,其未发放宣传页,有立功表现,系从犯,且系初犯、偶犯,应与周某某区别量刑。自己不是新乡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正式员工,只是打工,理财合同都是董某和董某某提供,本案是单位犯罪,应追究环球公司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魏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魏某某无罪,其朋友的钱托她保管已经还了,其自己的钱尚未收回,被告人魏某某是被人蒙骗的。提供了董某所发手机短信内容、魏某某曾获的荣誉证书等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河南环球担保有限公司法人代表董某(另案处理)、周某某、魏某某商议成立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7月1日,被告人董某某(董某之女)、周某某、魏某某在新乡市化工路与新飞大道交叉口盛世年华6号楼注册成立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由董某某出面办理工商注册手续,董某某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中董某某出资5.1万元,周某某出资2.4万元,魏某某出资2.5万元,实际注册资金10万元全部由董某某的母亲董某垫资。2011年7月份以来,以被告人董某某为法定代表人的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新乡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河南环球担保有限公司合作单位的名义,通过发放宣传单等途径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以高息回报为诱饵与芦顺新、杜某等人签订借款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687.7635万元(减去客户首次打款时直接扣除的利息20.2365万元和周某某名下329万元、魏某某名下16万元)。其中被告人周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87.679万元(减去客户首次打款时直接扣除的利息6.321万元),被告人魏某某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29.335万元(减去客户首次打款时直接扣除的利息0.665万元)。该案涉案款项均流入董某实际控制的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某、魏某某退还部分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认定上述事实证据有:1、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某、魏某某的照片、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证实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某、魏某某的个人基本情况和无违法犯罪记录前科的相关情况。2、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被告人董某某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周某某、魏某某系主动投案自首。3、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实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时,犯罪嫌疑人周某某通过手机微信了解到董某某的住处以及董某某将在郑州马拉湾游乐场出现的信息,并积极给该局提供,协助该局抓获犯罪嫌疑人董某某。4、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案件侦查大队情况说明证实在抓捕犯罪嫌疑人董某某时,犯罪嫌疑人魏某某通过微博了解到董某某的信息,并积极给该局提供,协助该局抓获犯罪嫌疑人董某某。5、新乡市牧野区地震办公室证明证实被告人周某某系该单位在职人员,为全供事业编制。6、河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证明证实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7、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实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所扣押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相关物品的情况。8、物证及物证照片证实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以环球合作单位名义发放的印有河南环球投资担保公司的相关情况的宣传单和手提袋。9、证人张某甲的银行卡明细证实周某某向其帐号为62×××02的中国工商银行卡上跨行汇款的相关情况。10、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账明细证实与新乡高新区腾源投资担保咨询有限公司的相关业务来往的基本情况。11、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设立登记详细资料证实该公司以股东董某某出资5.1万元、魏某某出资2.5万元、周某某出资2.4万元注册登记,董某某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新乡监管分局关于协助查询新乡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是否得到批准的复函证实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不属于银行业金融机构,该局也未对其进行任何行政许可核准。13、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某账户历史明细详单及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交易流水清单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与被告人董某某之间银行转账的业务来往。14、借款合同证实被害人签订的借款合同,盖有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公章和该公司法人代表董某的签名。15、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情况说明证实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企业管理、社会经济、投资理财咨询业务(以上经营范围中凡涉及专项许可的项目凭许可证和相关文件经营),经营期限是2011年7月1日至2014年6月30日。郑州市成立郑州市金水区担保行业规范管理工作指挥部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组,至今未移交公安机关立案处理。16、被告人董某某的微博信息证实董某某是该公司的工作人员。17、证人宋某甲证言、新乡市开发区工商局监管科宋某甲与董某某的谈话记录证实新乡市开发区工商局监管科宋某甲与董某某的谈话记录证实由于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违规受到处罚,被告人董某某是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并且当时其保管着公司的印章。18、证人樊某证言证实其在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班时,以其个人名义借给周某某2万元钱,周某某将这2万元钱通过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投到了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并且证实其在新乡腾源公司上班时见过一两次董某某,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通过发放宣传单和手提袋的方式进行宣传。周某某说过好几次让发宣传单,后有一天下班时间,他和戴某在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门口发过一次宣传单和手提袋,其发了大概几十份的宣传单页。19、证人快恩平、李某证言证实他们是通过一个熟人了解了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他们来到该公司由周某某给其介绍相关业务,周某某给他们看了营业执照等证件,并说公司法人董某某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公司法人董某的女儿,投资有保障。其分二次共投资了38万元,第一次合同借款人是周勇,15万元的合同扣除第一个月利息3150元后将146850元打进周某某卡上,23万元的合同扣除第一个月利息4830元后,将现金225170元交于周某某。第二次续签的38万元合同借款人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2012年2月20日其和周某某及其他投资人去郑州找董某某和董某要钱,董某某和投资户对过话,董某某说目前公司资金困难,等公司有钱时就尽快把钱还给他们,这次见面他知道了这个女孩是董某某。董某分三次给了他们共计6.8万元,并且说公司资金紧张现在还不上,以后资金和利息一起还上,利率按2%返,并写了证明。再后来找不到董某,他们就和董某某联系,其和董某某电话、短信联系了大概五、六次,董某某说现在公司资金困难,等公司有钱时再还钱。20、证人芦顺新证言证实其爱人的兄弟快恩平介绍说新乡腾源公司投资不错,其就到新乡腾源公司,公司负责人周某某接待了他们,并给他们看了营业执照等证件,并说公司法人董某某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公司法人董某的女儿。后其在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了一份30万元期限三个月的理财投资合同,并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6300元。合同上的借款人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董某,三个月的利息按规定每月20号都打到其提供的建设银行的账户上了。2012年1月31日合同到期后,本金没有还上,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负责人周某某说公司资金紧张,临时再用几个月,等资金回笼后就将本息一起还上,并于2月1日给其打了3000元的利息。2012年春节前,其和其他投资户去郑州找董某和董某某,董某说现在没钱还,经营许可证没办下来,钱在银行取不出来(当时董某某在旁边坐着)。21、证人薛某(妻子朱贵荣)证言证实2011年10月8日左右,其在新乡市步行街西口见有人发宣传页,宣传页是介绍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基本情况和业务活动材料,后来其就和该公司联系,环球公司给了其一个他们公司在新乡市分公司负责人周某某的电话,后其与周某某联系,并到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周某某面谈。周某某介绍了公司的基本情况和投资项目,并称其所在的新乡分公司经理董某某与郑州市总公司经理董某是母女关系,投资有保障。后其与周某某在腾源公司签了40万元期限为三个月的投资理财合同,借款人为其爱人朱荣贵(由其代签)。合同到期后又续签了两个月,后因家里急用钱,其通过多次与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某联系,最后还了其本金142300元,累计得到利息28900元,至今仍有257700元本金未收回。22、证人赵某证言证实2011年下半年,其通过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宣传和该公司员工魏某某给其打电话得知该公司可以投资理财。后来其就到该公司去咨询,该公司经理周某某和员工魏某某给其介绍公司的法人代表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某的女儿董某某,还让其看了相关的营业证件。并称如果合同到期还不了款,由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三个工作日内无条件代偿。其听后感觉公司挺正规的,就签了一笔20万元的理财投资合同,并扣除了首月的利息4600元,合同的借款人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董某。其还证实截止2013年4月17日,共归还其本金84079元,返还其利息11200元。至今仍有115921元本金未收回。23、证人张某乙证言证实2011年6、7月份,其同事文仲斌说亲戚周某某在一家担保公司任负责人,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公司的分公司,公司信誉好保证按时还款。2011年9月份的一天其还看到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宣传页,上边写的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其合作单位。2011年9月20日,周某某派车接上他到新乡腾源公司,周某某说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并称他们和洛阳科技学院签订了扩建校园的合同,投资的钱就是用于扩建洛阳科技学院的。其觉得有保障,就分两次签订了13万元的投资理财合同,10万元的合同第一个月利息2000元直接扣下来了,3万元的合同第一个月利息600元当时就扣下来了,打入周某某账户2.94万元。并证实董某某是新乡市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给他们的名片上写的还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助理。后来其去找他们要钱,该公司称现在没有钱,等有了钱再还。其给董某某打过七八次电话,开始董某某说现在公司资金周转紧张,有钱就还了,后来打多了她就烦了,说事她管不了了,让找董某,后来电话就打不通了。24、证人路某证言证实2011年8月初,一朋友介绍一名叫周某某的女子到其公司换驾驶证,周某某向其介绍了她所在的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有好的投资项目,并且利息很高。其想了几天后,就用其姐姐的3万元投入到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在周某某提供的联合投资协议书上乙方签了自己的名字,上面写的甲方是蔡英侠,河南环球投资担保公司的法人代表董某签了担保函。周某某还给其介绍其所在的新乡分公司法人代表董某某与郑州总公司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董某是母女关系。其还证实在合同期间对方按时给了其利息,合同到期后,周某某给其联系说因公司资金紧张,暂时无法给其本金,让其与公司续签合同,当时只是口头约定,没有再签合同。25、证人崔某证言证实2011年10月份的一天其和爱人在街上散步,看到有员工在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门口发放宣传页,其就到该公司咨询,接待其的是该公司的副经理魏某某,当时魏某某说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公司的分公司,并称他们和洛阳科技学院签订了扩建校园的合同,投资的钱就是用于扩建洛阳科技学院的。还称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董事长董某与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董某某是母女关系,并让其看了两个公司相关营业证件。其听后觉得有保障,几天后就和他们签订了5万元期限三个月的投资理财合同,合同上借款人是周勇,担保方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其后来3次收到利息共计3000元。合同到期后,其给董某打电话要钱,最后给了他4.7万元,说是把利息扣除了。26、证人郑某证言主要证实2011年11月份其停放在华兰大道与新飞大道交叉口的电动车上放了一张宣传单,内容是关于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其就来到该公司咨询相关情况,接待她的是魏某某。经过了解相关情况后,其在该公司办公室签了一份5万元的投资理财合同,并直接扣除了第一个月的利息1050元。27、证人杜某证言证实2011年一天其接到周某某(当时不认识她)的电话,说他们在新乡市化工路开了一家投资咨询公司,名字叫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并说其如果有闲散资金可以进行投资,收益比较好而且安全。几天后其到该公司看了看,公司负责人周某某拿出洛阳科技学院扩建和某电器企业融资两个投资项目让其看,说是这两个项目需要资金,才委托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进行吸收资金,并且在随后几天里其和周某某一起去郑州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总部进行考察,董某拿出公司备案证、营业执照和个人的三套房产证让大家看,并说董某某是其女儿,其不会害自己的女儿。考察后其觉得比较可靠,就分三次共计40万元在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签订了理财投资合同,借款人是周勇,担保函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三次合同均扣除打款利息,三次共计9000元。28、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1年8月的一天,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经理周某某给其打电话介绍投资理财。随后一天其去该公司咨询,周某某给其讲了公司的相关情况,称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董某某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董某的女儿,并让其看了公司相关营业证件和借款方的抵押资产复印件,把钱投进来有保障。后其在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分三次共投资了66万元,首次打款利息均扣除,三次共扣除14840元。2012年10月29日,归还其本金147300元,2012年11月份归还其本金64560元,2013年1月31日归还其本金63944元。29、证人郭某证言证实2011年8月的一天,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经理周某某给其打电话介绍投资理财。随后一天其去该公司咨询,周某某给其讲了公司的相关情况,并让其看了该公司的相关营业证件,称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法人董某某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法人董某的女儿。后其和周某某一起去郑州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看了看,并见到了董某和董某某,其觉得对方有实力,就在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分四次签订了64万元的投资理财合同。其还证实第一次10万元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是张青松,第二次10万元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周勇,第三次25万元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也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周勇,第四次19万元借款合同的借款人是董某,说是资金周转用的。四次合同均扣除首次打款利息,共计13240元。30、证人戴某证言证实2011年8月19日,其一亲戚认识周某某,介绍其到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的负责人周某某给其安排的工作是前台接待,具体负责室内卫生和接待客户,也包括向亲朋好友吸收资金,可以提取利益。其称该公司只开展了一项融资业务,也就是通过发放传单和给亲朋好友介绍,让他们来公司投资,但是他们对外宣传的都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公司。新乡腾源公司的法人是董某某,负责人是周某某和魏某某,负责公司全面事务,魏某某重点负责会计、报税等,公司的实际负责人是董某某和董某。董某某偶尔公司,来了以后就去屋里和周某某、魏某某说事。有一次董某某来公司,看到宣传单页在公司放着,就让抓紧发放。后来,其趁下班时间在公司门口发了一个小时宣传单页和手提袋。2011年10月10日其听周某某介绍说是公司急用钱办经营许可证,就把家里的共计16万元给了周某某,但实际上签的是66万元,并且周某某给其打了66万元的收到条,钱不知周某某投到哪里了。31、证人荆某证言证实其曾在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工作,2011年10月份,其才知道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是周某某,腾源公司与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是合作关系,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一些项目交给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去做,并证实其认识董某某,董某某有时到河南环球公司,他们说过话。董某曾经让其往新乡给周某某送过一次空白合同。32、证人张某丙、温某的证言证实他们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出纳和会计,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后,所经营的主要业务明细以及从新乡市吸收公众存款转到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具体情况。其还证实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负责人周某某转过来的钱主要是通过董某某的工商银行卡入账的。客户的理财款都是经董某的批准通过董某或董某某的招商银行卡打出去的。张某丙还证实董某卡号为41×××68的招商银行卡2011年8月17日备注为“董某某工作其中1W已理财”的3393元是董某让给董某某打的工资。温某证实董某某银行卡可能有手机提示功能,她的卡上有资金变动或者来款时。有时候董某某直接打电话让她到财务核对,也有时候和董某联系,董某再给财务联系核对。33、证人韩某甲的证言证实2011年6月初左右,一个叫周某某的女的和其联系说想看看房,后来周某某一直和其联系谈房子的租金,一直到2011年6月16日,周某某打电话说想签订房子的租赁合同,其就拿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去了新乡市化工路与新飞大道交叉口西北角的盛世年华6号楼东5号商铺,见到了周某某、魏某某、董某某以及董某某一块来的一个老太太(听说是董某某的姥姥)。周某某说董某某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是在商铺其和董某某签订了租赁合同,由于周某某要求必须是房主签字,因为房主苗丽伟委托其办理这套房子一切事宜,因此其就代表苗丽伟签字了。租金每个月3200元,租期是六年。签合同的时候其听周某某说她们准备开一家投资咨询公司。34、证人韩某乙证言证实其是郑州市47中学高一一班班主任,其称董某某2008年9月入学,就读于郑州市47中学高一一班,后休学一年,保留学籍,于2009年9月入学,属09级学生,2012年6月毕业。董某某没有在郑州市47中学参加高考报名。2010年12月份,由于董某某学业水平测试合格,取得了毕业资格。2011年元月至2012年6月份期间,董某某以出国补习外语为由履行正常请假手续,每学期开学其均要求董某某本人报到,但其只记得董某某本人来过一次,其他的是通过电话、短信或家人方式报到,学校为其保留学籍。2012年6月学校为董某某颁发了毕业证。35、被告人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1年新乡的周某某来郑州找其母亲董某商议合作在新乡开一个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其母亲让其拿着身份证到新乡找周某某和魏某某。然后她们一起到新乡市高新区工商局注册了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其担任该公司的法人。后来其在新乡市工商银行办了一张银行卡并回了郑州,并把卡交给了其母亲董某。新乡腾源投资咨询公司其占51%的股份,之前其母亲和周某某、魏某某签订了一个合同,合同内容大概是由其母亲把注册资本全部拿出来,等经营有利润之后,周某某、魏某某拿利润把应缴的注册资本归还其母亲,新乡腾源公司由周某某和魏某某负责。其还称其没有参与过公司业务,也未与客户承诺过还本付息业务,也未签过任何合同,自己很少来新乡,其在公司也没有办公场所,公司注册时来过一次,后来新乡市工商局通知她时来过一次。公诉机关指控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不对,钱从未经过自己的手,自己也没有见过钱。只是在2011年6月左右,其来新乡办理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相关手续时,从周某某处拿走大约20万左右的现金,并把这笔钱交给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会计了。36、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0年底,其在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理财,认识了该公司的董事长董某。后来魏某某准备到郑州找工作,其就和魏某某一块儿去了河南环球投资担保公司,和董某谈事,她们在一起谈了好长时间,当时董某某也在场,后决定在新乡市开发区工商局注册成立了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某某控股并担任法定代表人,其和魏某某是股东,后来最终达成协议是成立一个注册资本为十万元的投资咨询公司,董某某出资5.1万,魏某某出资2.5万,其出资2.4万,其和魏某某就回了新乡。后通过电话或者QQ与董某和董某某联系,并最终在租下来盛世年华6号楼东5号商铺。在工商局注册,她和董某某、魏某某是股东,各占24%、51%、25%,由董某某一方一次性出资十万,先替其和魏某某垫上。公司主要开展融资业务,也就是通过发放宣传单或向亲朋好友介绍来吸收存款,并且对外宣传的都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相关情况,并说明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其还证实其在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投资了8笔理财业务,共计713万元,自己也是被害者。其辩称该公司发放的宣传页和宣传袋是董某某提供的,和客户签订的合同都是由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并盖有董某的签章,公司所签的投资理财合同的利息标准和相关事项都是由董某和董某某决定的。该公司所签客户的全部理财款大部分是转账到董某某提供的个人银行卡上的,还有一部分打到环球公司指定的卡上。另外认定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24万元数额不对,其在案发前已归还一部分。其还供述称新乡的专用合同包括担保函、借据、还款计划书、借款合同、联合投资协议书等资料。37、被告人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其和周某某是朋友,2011年6月其在郑州找工作,周某某带其认识了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董某。董某母女说想在新乡开一家分公司,想让其和周某某跟着她们一起干,其和周某某就同意了。2011年7月她们在新乡市开发区化工路与新飞大道交叉口处开设了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董某某是公司的法人代表,其和周某某是公司股东,公司平时由周某某负责,其主要负责与税务有关的会计工作,公司每月给其开有工资。公司注册资本为十万元,钱是董某出的,约定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从其和周某某的经营利润中扣除相应的款项抵前期的注册资本,其中董某某占51%的股份,周某某占24%的股份,其占25%的股份。其还称该公司的主要业务是融资,介绍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融资资格,对外称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是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该公司与客户所签的理财合同是由董某某从郑州带过来的,上面盖有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章和董某的个人私章。其还证实其在该公司也有投资理财,共投资16万元理财款,至今仍有很多钱没有要回来,其也是受害者。其还称其所签的几个客户都是她的几个朋友。新乡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所有的理财款都打到董某某所提供的银行卡上了。其还供述称新乡的专用合同包括担保函、借据、还款计划书、借款合同、联合投资协议书等资料,公司的一切事项都由董某和董某某决定。公司一些日常管理、合同签订等方面的问题,她们会向董某某请示,董某某解决不了就会让她们请示董某。并称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成立后一直到2012年2月份间,公司的印章都是由董某某保管的,2012年春节后,由于还款不及时,造成投资客户闹事,董某某才把公司公章、财务章、还有其个人私章给周某某了。38、证人董某证言证实2011年7月左右,其和周某某、魏某某商议成立新乡市高新区腾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后其女儿董某某、周某某、魏某某在公司新乡注册成立该公司。起初董某某不愿意去,其母亲崔菊兰做董某某的工作,董某某才去新乡注册的公司。新乡腾源公司中董某某没有具体分工,周某某负责新乡的全面工作,魏某某负责会计工作,其负责按合同资金的支配。新乡投资客户签订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后,钱打到董某某卡上居多,打到张某甲卡上应该是一次,然后根据借款合同将款发放给借款人。借款人还款时将款打到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指定账户上,然后按照约定打给周某某或者投资客户。并证实新乡投资理财户及周某某、魏某某的钱最终打到董某某的银行卡上,并且其收到了这些钱款。仅对周某某2011年11月22日的一笔48万元理财款有异议,称和环球公司会计对账确认没有收到该笔投资理财款。39、证人张某丁证言证实2011年10月12日,其将自己的三万元钱借给周某某,让周某某帮其理财,周某某分三次给其打了借据。并证实因为这三万元钱借条,其还曾到法院起诉周某某,认为是以民间借贷的形式借给了周某某。40、证人宋某乙证言证实其曾将河南环球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等复印件、公司宣传彩页交给周某某,还曾托人将董某签字批准的新乡专用合同交给过周某某和魏某某。41、证人路某、杜某、吴某、魏某某、郭某、李某、芦顺新结清证明证实案发后,河南环球投资担保公司返还部分新乡投资户理财款。42、新乡市公安局南环派出所案件侦查大队网上通缉令、取保候审决定书证实董某因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网上通缉,2014年11月7日被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取保候审。43、新乡投资理财户原始合同证实被告人周某某与新乡投资理财户签订合同的相关情况。44、新乡市公安局南环分局情况说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询问笔录证实2013年12月11日,被告人周某某在新乡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检举揭发吴建新贩卖毒品。2013年12月20日晚,该局侦查员在市平原路牌坊街口将正在进行毒品交易的吴建新抓获。45、文仲斌、郭建琴、郜新华等谅解书、关系证明及新乡投资理财户请愿书证实证实他们与被告人周某某系朋友或亲戚关系,知道周某某进行理财,自愿将理财款交于周某某理财,且新乡大部分投资理财户对被告人周某某表示谅解。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能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某、魏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采用非法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社会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但在数额认定上,应以实际吸收数额为准。放任内部人员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应认定为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被告人董某某案发前已归还部分数额,结合其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中的具体作用,可以作为量刑情节酌情考虑。被告人周某某、魏某某本人的存款数额不应作为共同犯罪数额认定;被告人周某某、魏某某均应在本人参与的犯罪行为中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某、魏某某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董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数额巨大,应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数额巨大;被告人周某某、魏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均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魏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均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魏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董某某,系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线索,从而侦破其他案件,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某、魏某某退还部分集资参与人的经济损失,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周某某、魏某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合理部分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2年8月4日起至2015年10月3日止)二、被告人周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6年1月31日止)三、被告人魏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3年11月1日起至2015年2月2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巧荣审 判 员  王晶晶人民陪审员  贵玉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吴嘉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