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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城民一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杨俊海诉山西省长治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分公司劳务合同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俊海,山西省长治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分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城民一初字第50号原告杨俊海,男,1969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林州市人,无业。被告山西省长治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分公司,地址:长治市长兴中路619号。负责人常中苏,职务:董事长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杨俊海诉被告山西省长治商厦有限责任公司长兴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处理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合法行使其诉权,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俊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俊海承担。审判员  苗睿铮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侯 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