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黄雨与厦门龙湖德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雨,厦门龙湖德嘉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集民初字第48号原告黄雨,女,汉族,住福建省霞浦县。委托代理人林镜桂、王婉萍,北京大成(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厦门龙湖德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集美区灌口镇涌泉工业园(生活综合楼102)。法定代表人李炜,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林巧财、罗宏强,福建天衡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雨与被告厦门龙湖德嘉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黄雨以于2015年2月12日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龙湖德嘉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雨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雨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黄雨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慧君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勇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