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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日民一终字第98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3

案件名称

朱先桂与日照市东港区天怡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天怡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朱先桂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日民一终字第98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日照市东港区天怡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淄博路天诚时尚Party小区南沿街楼。法定代表人:焦自亮,经理。委托代理人:牟善刚,日照市东港区天怡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宋百海,山东东方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先桂,居民。委托代理人:柳贵福,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天怡保洁服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朱先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2014)东民一初字第29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天怡保洁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3日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天怡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天怡保洁服务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2.5元,由上诉人日照市东港区天怡保洁服务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琳代理审判员  张锦秀代理审判员  李 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