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铁民初字第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201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樊鹏生。被告马某,农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良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