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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铁民初字第0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王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邳铁民初字第0201号原告王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樊鹏生。被告马某,农民。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王某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程冬冬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良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