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覃玉东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玉东,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法民初字第01481号原告覃玉东,男,198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省南丹县。委托代理人赵乾伟,重庆长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天陈路58号,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肖汉华,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经理。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洋河一路68号负4楼17-19号商铺,组织机构代码56561746-2。代表人赖忠,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喻洁,女,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员工,住重庆市巴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覃玉东与被告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观音桥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覃玉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74元,减半缴纳23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覃玉东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 敏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杨婷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