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灵民二初字第0004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白学军与河北金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学军,河北金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灵民二初字第00048号原告:白学军,男,灵寿县人。被告:河北金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井陉县天长镇北关村。法定代表人:王志廷。原告白学军诉被告河北金宇煤炭运销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学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800元,减半收取55900元,由原告白学军承担。审判员 尚春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翟 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