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27
案件名称
刘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荔法刑初字第256号公诉机关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女,196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以上均为被告人自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4年12月4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逮捕。现被押于广州市荔湾区看守所(槎头)。公诉机关以穗荔检诉刑诉(2015)1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代理检察员李莉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0月开始,被告人刘某在其经营的广州市荔湾区西塱永安大街56号对面士多店内,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接受他人投注“六合彩”并从中牟取利益。2014年12月4日22时许,被告人刘某在上址接受20多名参赌人员投注赌博后被民警抓获,民警当场缴获赌资人民币1000元、投注单据30张、“六合彩”参考资料3本。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请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有公安���关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情况说明,证人苏某、杨某、陈某、马某、叶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现场照片、赃物照片,收据、扣押清单,被告人刘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应依法予以严惩。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4���12月4日至2015年5月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依法扣押的涉案赌资等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予以没收(由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蔡正尧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诗云刘雪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