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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费执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涛与李中响借款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涛,李中响,朱玉芝,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1946号申请���行人孙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中响(又名李忠响),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玉芝,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林,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积贵与被执行人李积存、王德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3)费民初字第4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庆晓审判员  王安亮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