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费执字第194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孙涛与李中响借款裁定书
法院
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涛,李中响,朱玉芝,李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费执字第1946号申请���行人孙涛,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中响(又名李忠响),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朱玉芝,女,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林,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积贵与被执行人李积存、王德花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2013)费民初字第416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庆晓审判员 王安亮审判员 曹 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姜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