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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2015)西执字第35号蔡道远与卿尚进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道远,卿尚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西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蔡道远,男,生于1950年7月12日。被执行人卿尚进,男,生于1982年4月1日。关于申请执行人蔡道远与被执行人卿尚进故意伤害罪一案,西畴县人民法院作出(2013)西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后,被执行人卿尚进上诉至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文山州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了(2014)文中刑终字第5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2013)西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蔡道远于2015年1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卿尚进应支付给蔡道远的医疗费、鉴定费等赔偿款共5230.1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卿尚进于2015年2月13日履行完毕该案件款5230.13元,故该案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3)西刑初字第7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选宁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光亭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