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孙某,教师。被执行人刘某,公务员。刘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3)安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第三项确定,安新县老财政局宿舍2号楼1单元302室楼房一套及室内的彩电、冰箱、洗衣机、电脑、空调及部分生活用品归申请执行人孙某所有,因被执行人刘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交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2月5日申请,本院于2015年2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认为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3)安民初字第904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确定的,申请执行人孙某享有的权利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英辉审判员 韩铁强审判员 张志民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