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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沙民初字第667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11

案件名称

原告胡某娣诉被告林某海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娣,林某海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沙民初字第667号原告胡某娣,女,1982年3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林某海,男,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娣与被告林某海离婚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胡某娣以与被告林某海自行协商解决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林某海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胡某娣申请撤回对被告林某海的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某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撤诉结案,程序9260032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胡某娣承担。代理审判员  江颖蓉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邓雅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