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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泸定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国网四川泸定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冷碛供电所诉苏先义供用电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国网四川泸定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冷碛供电所,苏先义

案由

供用电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泸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泸定民初字第110号原告国网四川泸定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冷碛供电所,地址:冷碛镇新公路。负责人刘荣,系该所所长。被告苏先义。本院在审理原告国网四川泸定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冷碛供电所诉被告苏先义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国网四川泸定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冷碛供电所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国网四川泸定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冷碛供电所撤回起诉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国网四川泸定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冷碛供电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邹明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