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07
案件名称
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与安徽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5)淮执字第00078号淮南市房产局:我院对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龙湖支行诉安徽腾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尹良军、李伟、聂健、杨维伟、祝银龙、朱海容、杨涛、卢磊的(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28-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项目:查封李伟、聂健、杨维伟、朱海容、祝银龙、杨涛名下的房产,查封期限两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变更、过户等手续。附:(2015)淮民二初字第00028-1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