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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天商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来县与张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来县,张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天商初字第2308号原告:陈来县,农民。被告:张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来县诉被告张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来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修峰人民陪审员  徐世福人民陪审员  张玲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薇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