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天商初字第2308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陈来县与张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来县,张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天商初字第2308号原告:陈来县,农民。被告:张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来县诉被告张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来县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修峰人民陪审员 徐世福人民陪审员 张玲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许薇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