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馆民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刘喜俊与鹤壁市广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馆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馆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喜俊,鹤壁市广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馆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馆民保字第290号申请人刘喜俊。被申请人鹤壁市广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兰英全权代理人:吴志刚。申请人刘喜俊以被申请人鹤壁市广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扣留邯郸市新型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应支付给被申请人鹤壁市广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绿化工程款220000元人民币,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之规定,裁定如下:扣留邯郸市新型化工园区管理委员会应支付给被申请人鹤壁市广发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绿化工程款220000元人民币。申请人应当在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武庆才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高军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