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惠执行字第1630-2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2
案件名称
刘晓晗与孙锡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晓晗,孙锡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执行字第1630-2号申请执行人刘晓晗,女,1991年8月11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孙锡明,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住惠安县。申请执行人刘晓晗与被执行人孙锡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惠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给付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惠安县人民法院(2014)惠民初字第21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伟峰审判员 侯炳泉审判员 郑育鑫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记员 庄铁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