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30
案件名称
郑永强与福建南平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郑永强,福建南平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永强,男,汉族,1979年6月25日出生,中国人寿南平分公司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南平环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行安,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高继榕,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珊,福建双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郑永强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延平区人民法院(2014)延民初字第33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郑永强于2015年2月1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郑永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郑永强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郑永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乐 芳代理审判员 刘冬龙代理审判员 余观贵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素珍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