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3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3-06
案件名称
王樟土与黄鹏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樟土,黄鹏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义廿三里商初字第135号原告:王樟土,经商。委托代理人:朱坚俊,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家欢,浙江森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鹏昊,农民。委托代理人:骆渭清,义乌市义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樟土与被告黄鹏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樟土于2015年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樟土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樟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675元(已减半),由原告王樟土负担。代理审判员 傅多娇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朱向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