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秀民一初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陈美凤、张以群诉武文哲相邻关系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美凤,张以群,武文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秀民一初字第381号原告:陈美凤,女。原告:张以群,男。被告:武文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美凤、张以群诉被告武文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美凤、张以群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30元,减半收取36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殷 娟审 判 员 何雪春人民陪审员 李建武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熊一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