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常民终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吴建伟与陆文雅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文雅,吴建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常民终字第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文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吴建伟。委托代理人刘青青,江苏东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陆文雅因与被上诉人吴建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4)新孟民初字第7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陆文雅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文雅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文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上诉人陆文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卢文忠代理审判员 黄冬梅代理审判员 袁海燕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