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乾民初字第255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范某某、崔某、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范立军,崔俊,李春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乾民初字第255号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住所乾安县乾安镇在竹街16委,组织机构代码55528XXXX。法定代表人:张春平,经理。委托代理人:吕国志。被告:范立军,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崔俊,乾安县人,住乾安县。被告:李春生,乾安县人,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范立军、崔俊、李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乾安县吕氏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25元,退还原告人民币25元。代理审判员 韩兰杰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