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随州中行终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5-02-13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曾传敏与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上诉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随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童传敏,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随州中行终字第0000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童传敏,男,1975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法定代表人王志坚,局长。委托代理人庹忠泰(代理权限:出庭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协调,代收法律文书),该局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马麟(代理权限:出庭参加诉讼,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协调,代收法律文书),该局民警。上诉人童传敏与被上诉人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徐纯清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有训、代理审判员李超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童传敏,被上诉人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的委托代理人庹忠泰、马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2014)鄂曾都行初字第00008号行政判决;二、发回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予以退还。审 判 长 徐纯清审 判 员 吴有训代理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万 鹏 来源:百度搜索“”